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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是中國最好的大學,能進入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的也可以說都是國內最優秀的人。但往往只有進入清華北大的人,才知道最艱難的挑戰才正式開始。越是好的大學,學校裡面優秀的人就越多。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對自己的本科學位不滿意,而是選擇在本科畢業後繼續深造。為了獲得更好的機會,許多人選擇去國外的大學,如美國,英國,日本等,是最感興趣的國家之一。 ... 中國最多的外國學生選擇了美國,這不是盲目的選擇,而是出於某種原因。在QS得出的2019年世界上最好的大學榜單中,全球前十的高校中,有五所學校都是美國大學。最誇張的是,世界頂級的四所大學都是在美國。在這一點上,對於許多想要提高自身素質和獲得更好教育的學生來說,吸引力是無限的。在教育部給出的結論中,1978-2018年,我國已經有五百八十多萬人選擇了出國留學,其中有四百三十多萬人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學業,但是僅僅有三百六十五萬人選擇了回國發展,其他的人都選擇留在國外。 我國在美留學的博士中,有79.4%的人會選擇留在美國發展,數據來源於《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得出的調研結果,所以說可信度和真實性是不用懷疑的。很多人在看完這個數據之後都會感到惋惜與失落,為我國的人才流失感到不值得。對於外國學生是否應該在完成學業後返回中國,有不同的意見。有些人認為學生不回國是對我國教育成就的褻瀆,更多的人說這是對國家的一種遺憾。同樣的,有人覺得有更好的機會和待遇,更好的發展空間,選擇留在國外也未嘗不可,畢竟每一個人都要先從自身的發展考慮,每個人都有不一樣的選擇,我們不能盲目的去評價一個人選擇的好壞與對錯,而是應該理性地分析他們的選擇。 儘管近年來海歸的人員越來越多,但是高精尖人才卻依舊缺稀,全球材料科學領域最優秀的科學家,前十裡面有六個人都是在美的中國人,而這六個人裡面更是有五個人的本科大學都是國內大學。這足以看出海歸里高精尖人才數量嚴重不足的情況。 不僅是中國,還有很多人在不同的國家最終選擇了美國,不只是美國強大的國力,美國的一個完整的教育體系也功不可沒。外國學生在美國和世界各地對美國的經濟價值已經創造了幾百億元,更不用說高級人才選擇留在美國。在這方面,美國確實比世界其他國家做得好得多,值得借鑑。 歷史已經證明,美國只用很短的時間卻已經成為一個超級大國,離不開人才資源的爭奪和這方面的優勢。近年來,我國的人才競爭也做得很好,其中世界上最有價值的三家未上市公司都在中國,這也是非常值得驕傲的事情。 優秀的人才選擇留在美國,我們不用去責怪他們,我們要做的就是不斷地發展自身的能力,建設我們的祖國,提升祖國的實力,這才是正確之道。

 

 

內容簡介

教育與學校實務工作者必備,深具參考價值的教育法規作品

  ◎第五版大幅更新內容,修正最新法規政策
  ◎高普考、地方特考、教師甄試等考試用書。
  ◎每章列有重點摘要、問題討論及測驗題。


  教育法規屬於「教育法學」研究的範圍,英、美、法、德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在教育法學的研究上均有飛躍的進展,反觀國內的教育法學研究,則尚在起步階段,而有比較多的論著,也是近幾年的事。

  任何重大教育政策的推動,都需要法令的依據與預算編列的配合,隨著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實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權限下放地方與學校,賦予地方與學校權限的運作需要建立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學方面的研究值得加以重視與鼓勵。

  本書期望讓讀者對我國主要教育法規能有基本的認識,提昇教育人員對教育法治的觀念與素養,以及重視教育法規的研究。

  本書的內涵採取理論與實務並重,探究教育法規的理論、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內涵,以及相關教育政策的實施問題與未來發展趨向。

  全書共分四篇:

  第一篇為法規理論篇,分成兩章,主要在析論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教育法規的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第二篇為法規現況篇,分成四章,分別探討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

  第三篇為法規條文釋義與政策發展篇,分成十五章,分別探討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條文、教育基本法等我國主要教育法規的條文意旨之外;同時進一步分析法規相關教育政策實施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的趨勢。

  第四篇為法規條文篇,除了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法規與中央標準法之外,其餘挑選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共二十七種,供讀者方便參閱查考。

  本書為第五版,增加高級中學教育法、幼兒教育與照顧法,配合最新的教育政策重增訂修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顏國樑

  現職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訪問學者一年

  經歷
  ●台北縣明志、莒光國小教師
  ●台灣省國教研習會輔導員兼秘書
  ●教育部秘書、組主任
  ●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助理教授兼校長特別助理、副教授兼課務組長、教授兼評鑑研究中心主任、_教育系主任
  ●中華民國教育行政學會理事、監事
  ●中華民國學校行政學會理事
  ●桃園縣、苗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委員與講師
  ●大學教育系所、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委員
  ●國中小校長遴選、校務評鑑委員
  ●高中職校務、優質化、卓越校長評鑑委員
  ●高中職、國中小校長、主任口試與命題委員
  ●考試院命題與審題委員
  ●教育政策論壇編輯委員
  ●香港教育學院小班教學中心國際顧問
  ●新竹市政府顧問
  ●國科會101年度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_研究獎助赴美國研究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基礎訓練講師

  考試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專長
  ●教育政策
  ●教育法規
  ●教育行政
  ●學校行政
  ●教育評鑑
  ●教育政治學

  主要著作
  ●教育政策執行與理論(師大書苑,1997)
  ●教育行政(吳清基、陳美玉、楊振昇、顏國樑_合著,五南,2001)
  ●教育政策合法化理論與實務(2014,麗文)

目錄

五版序
自序(初版序)
第一篇 法規理論
第一章 教育法規的基本理念
第一節 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節 教育法規的類別與名稱
第三節 教育法規的功能與限制
第四節 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
第二章 教育立法的技術與法制作業
第一節 尋找教育法規的途徑
第二節 法規的一般法律原則
第三節 教育法規的結構、體例及語詞的運用
第四節 教育立法的法制作業
第二篇 法規現況
第三章 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3
第一節 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
第二節 我國教育法規的體系
第三節 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省思
第四章 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
第一節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
第三節 影響教育立法過程的因素
第五章 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
第一節 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的重要性與原則
第二節 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的實施策略、流程及措施
第三節 我國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的現況、問題及改進
第六章 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
第一節 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
第二節 我國教育法制的改進途徑
第三篇 法規大意與政策
第七章 憲法中與教育相關的規定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功能
第三節 憲法有關教育的條文分析
第四節 憲法與教育相關規定對教育行政的啟示
第八章 教育基本法
第一節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節 教育基本法的核心價值
第三節 教育基本法執行的問題
第四節 教育基本法對我國教育發展的啟示與作法
第九章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一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基本精神
第三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內涵分析
第四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我國教育發展的影響
第十章 師資培育法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修正的背景因素
第二節 師資培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三節 師資培育法實施後產生的問題
第四節 師資培育法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一章 教師法
第一節 教師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節 教師法的內涵分析
第三節 教師法的立法特色
第四節 教師法對學校的衝擊
第五節 學校面對教師法變革的因應策略
第十二章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一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特色3
第三節 學前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學前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勢
第十三章 國民教育法
第一節 國民教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國民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國民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國民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9
第十四章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一節 高級中等教育法的內涵
第二節 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高級中等教育的問題
第四節 高級中等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五章 大學法
第一節 大學法主要內涵分析
第二節 2005年大學法修正的重點
第三節 大學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大學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六章 特殊教育法
第一節 特殊教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特殊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特殊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特殊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七章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一節 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原住民族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原住民族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八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節 辦法主要內涵分析
第二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立的主要精神
第三節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與運作面臨的問題
第四節 對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與運作的建議
第十九章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節 管教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第二節 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內涵分析
第三節 學生輔導與管教相關問題分析
第四節 因應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的作法
參考文獻
測驗題解答
 

作者序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政府的一切施為,都必須依法行事。教育活動是政府實在體的行為部分,涉及民眾的權益,自然必須受到法規的規約。因此,教育政策或活動都必須有教育法令作為實施的規範。教育法規在功能上可做為推動教育政策的依據、保障教育的品質、促進教育改革的成功及將教育理念具體化。教育法規是教育教育學術理論型塑為教育理想的途徑,亦是教育政策措施普及化的橋樑。換言之,教育理論轉化為教育政策,有賴制(訂)定相關教育法規來達成。

  教育法規係屬於「教育法學」研究的範圍。國外英、美、法、德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在教育法學的研究上均有飛躍的進展。然而,反觀國內的教育法學研究,則尚在起步階段,而有比較多的論著,也是近幾年的事。隨著社會的民主多元,立法院或地方議會的角色功能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愈形重要。因為任何重大教育政策的推動,都需要法令的依據與預算編列的配合,故無法忽視其存在與影響。此外,隨著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實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權限下放地方與學校,賦予地方與學校權限的運作需要建立法制化,是讓組織能夠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因此,對於教育法學方面的研究有其必要與價值,值得我們加以重視與鼓勵。

  撰述本書的目的,期望給予讀者對我國主要教育法規能有基本的認識,提昇教育人員對教育法治的觀念與素養,以及重視教育法規的研究等。目前國內有關教育法規的專書,大多是條文彙整,或少部分是理論的探討,有鑑於此,本書的內涵採取理論與實務並重,探究教育法規的理論、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內涵,以及相關教育政策的實施問題與未來發展趨向。全書共分四篇:第一篇為法規理論篇,分成兩章,主要在析論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教育法規的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第二篇為法規現況篇,分成四章,分別探討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第三篇為法規條文釋義與政策發展篇,分成十五章,分別探討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條文、教育基本法等我國主要教育法規的條文意旨之外;同時進一步分析法規相關教育政策實施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的趨勢。第四篇為法規條文篇,除了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法規與中央標準法之外,其餘挑選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共二十七種,供讀者方便參閱查考。

  此外,在架構安排上,第一篇至第三篇,在每章之前有該章的綱要,給予讀者在閱讀之前能掌握整篇文章的要旨。在每章之末有問題討論,期望透過問題討論,能讓讀者更深入了解法規的內涵、政策實施的問題及未來發展的趨勢。第四篇則在每篇法規開頭,皆呈現法規從制(訂)定到目前公布日期概況,以讓讀者了解法規修正的情形。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首先感謝吳清基教授,在我剛進入大學院校任教時,邀集幾位他的學生合寫教育行政專書,吳清基教授鼓勵我撰寫其中教育法令的章節,這影響我對教育法規研究的動機與興趣。其次,國立暨南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張鈿富教授,負責策劃邀集有關教育行政與政策系列的專書,感謝他讓我負責撰寫教育法規,使我有完成此書的目標,對教育法規能夠繼續耕耘。此外,感謝國立新竹師院初教系系主任兼所長蘇錦麗教授,讓我有機會參與其主持的研究,學習其研究精神,以及對我的鼓勵;同時本校李安明教授、林志成教授等行政組與系裡同仁大家互相鼓勵與建議,都是讓本書能完成的動力。最後,要特別感謝內人范淑美在繁忙的教學工作之餘,還要辛勤的照顧家庭,讓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心教學與寫作。

  本書從構思到撰寫歷經兩年多,是自己在教育法規的立法實務經驗、教學及研究的心得。雖全力投入,竭盡所能,但囿於作者對教育法規領域涉獵尚淺,如今貿然成書,僅在拋磚引玉,期待有更多同好在「教育法學」領域共襄盛舉。疏漏之處,尚祈不吝指教,讓作者能繼續學習與成長。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052061
  • 規格:平裝 / 459頁 / 16k / 19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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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載

第1節 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

本節主要在探討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分析教育法規的意義;其次探究教育法規的性質;最後分析教育法律與命令的區別。

壹、教育法規的意義

所謂法規,係指經過一定的制(訂)定程序,以國家公權力公(發)布施行之人類生活規範(李建聰,2000¬)。另外,謝瑞智(1996)認為「教育法者,係為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之教育制度有關的固有法律的總稱。」因此所謂「教育法規」的意義,是指政府為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規範教育事務的有效運作,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全發展,經過一定的制(訂)定程序,以國家權力所公(發)布的教育法律和教育命令。換言之,無論是長期性的教育目標或階段性的政策重點發展工作,政府可透過教育法規的頒布,建立合理而健全的制度化教育措施,以促進國家教育政策目標的達成。由上述的意義進一步分析:

1.教育法規的範圍包括教育法律與命令。教育法律要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立法程序;教育命令則由教育主管機關發布或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2.教育法規通常由教育行政機關擬定或立法機關主動提案,並經一定的立法程序。

3.教育法規的制定主要目的在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促進教育工作順利推動,達成國家的教育政策目標。

貳、教育法規的性質

就教育法規的性質而言,具有公法、行政法及規範性法規的性質(吳庚,2000;鄭英敏,1992)

一、公法

凡規定權力關係、國家關係、統治關係者為公法。規定平等關係、社會關係、非統治關係者,亦即規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者為私法。教育法令係國家運用公權力,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組織、職掌及作用之法規,因此具有公法之性質。

二、行政法

行政法係指有關行政的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我國現行中央行政組織係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有關其行政部門的詳細規定均屬於行政法。教育法令是由教育部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的教育法規,因此屬於行政法的範疇。
 

 

 

 

 

 

 

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Gmd5ddn.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70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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